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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制Q&A

什麼是最低稅負制?

最低稅負制係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額的一種稅制。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

最低稅負制發源自哪裡?

最低稅負制最早在1969年由美國提出,當時美國財政部發現155位所得超過20萬美元(約當現今110萬美元)之高所得個人不用繳納所得稅,主要因為原先制定之租稅減免、租稅扣抵等被過度使用。為了確保高所得者繳納一定稅負,1969年的租稅改革法案中初次引進最低稅負制,針對一些常被用到的租稅減免項目另外加徵一定比率的稅負。

我國實施最低稅負制所制定之法律為何?自何時施行?

為實施最低稅負制,我國特別制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該條例在民國94年12月28日完成立法,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但同條例中,短報或漏報基本所得額之罰則,自96年1月1日施行;個人海外所得自98年起始納入最低稅負制之稅基,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延至99年納入。

最低稅負制實施對象為何?

我國最低稅負制的實施對象包括營利事業及個人。

為什麼營利事業要實施最低稅負制?

依據現行法規規定,營利事業所享受所得稅減免仍多,並有集中於少數企業之情形,對於該等企業課以基本稅負,可在兼顧產業發展情況下,適度達成租稅公平,並符合社會期待。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會不會被課徵最低稅負?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不適用最低稅負制。因此,最低稅負制之實施,並不會增加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之稅負。

外國機構投資人是否須適用最低稅負制度?

(1) 按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不適用最低稅負制之規定。而外國機構投資人在我國境內大多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故多數不適用最低稅負制度。
(2) 截至94年12月底為止,外資持股之市值占市場總市值比率約為30%,因外國機構投資人多數不納入課徵對象,故不會對資本市場造成衝擊。

為何訂定最低稅負制之適用門檻?

最低稅負制之目的係針對所得甚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致繳納相對較低之稅負或完全免稅之營利事業或個人,課以最基本之稅負。為避免大多數納稅義務人亦需依照規定計算繳納基本稅額,徒增徵納雙方之成本,爰訂定適用門檻,將在該門檻以下之營利事業及個人排除適用,使規模不大或獲利較低之營利事業及所得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個人不受最低稅負制之影響。

為何將營利事業最低稅負之適用門檻訂為新臺幣200萬元?

經查現行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多為中小企業,其營業額約在3,000萬元以下,如按所得額標準在6%或7%左右推估,其所得額約相當於200萬元。為避免規模較小之營利事業,亦需依照規定計算繳納基本稅額,影響層面過大,爰參酌上開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適用範圍,將課稅所得加計免徵、免納或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後之合計數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排除適用最低稅負制。該門檻金額並將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避免因物價上漲,造成實質適用門檻之降低。

為何將個人之適用門檻訂為600萬元?

(1) 最低稅負制之適用對象為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個人,故將個人之適用門檻訂為600萬元,使所得在600萬元以下之申報戶不受最低稅負制之影響,且該門檻金額未來將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2) 至於600萬元之適用門檻,係參酌現行綜合所得稅適用最高邊際稅率40%之課稅級距金額,為綜合所得淨額372萬元,而最低稅負係將部分一般所得稅制下減免稅或扣除項目納入課稅,稅基較廣,且為避免實施初期影響層面過大,乃酌予提高,訂定600萬元為個人最低稅負之適用門檻。

必須申報個人基本稅額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尚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

保險契約是否適用最低稅負制應如何判斷?

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之保險契約,才適用最低稅負制。

保險給付可以減除新臺幣3,000萬元免稅額度之規定為何?

(1)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2)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之免稅額度。
(3) 至於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無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免稅額度問題。

哪些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1) 自9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應將其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2) 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與公開募集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均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規定為何?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有列報非現金之捐贈扣除金額,應將該扣除金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至於現金捐贈部分,則無須計入。

員工分紅配股應將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所謂「可處分日」如何認定?

(1) 股票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
(2) 股票配發前先行交付新股權利證書者,即以新股權利證書之「可處分日」認定之。亦即,如新股權利證書係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新股權利證書撥入集保帳戶之日;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新股權利證書之首日。

為何個人海外所得於98年才納入最低稅負制?

隨著國際資金自由流動,國人有境外來源所得者,日趨增加,將海外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可以適度減緩境內外所得之課稅差異,避免鼓勵資金外流,使本國金融產業與外國金融產業之競爭地位趨於一致,並符租稅公平與量能課稅原則。但因各界認為海外所得計入最低稅負制課稅,須有完整配套措施,故海外所得自98年始納入最低稅負制,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延至99年納入。

營利事業最低稅負之稅率為何?

營利事業最低稅負之稅率定為10%~12%之間,其徵收率,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定之。現行徵收率經行政院核定為10%。

個人最低稅負的稅率為何?

個人的稅率為20%,為現行綜合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之1/2,符合國際立法例,與新加坡(22%)與香港(20%)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相較,仍具競爭力。

什麼是基本稅額?如何計算?

基本稅額係指基本所得額減除扣除額再乘以稅率後計得之稅額,為納稅義務人應有之所得基本貢獻度。其計算公式如下:
(1)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200萬元)×10%
(2) 個人: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600萬元)×20%

什麼是一般所得稅額,如何計算?

一般所得稅額為納稅義務人按結算或決算申報所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各項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用以作為與基本稅額比較之基礎。

短漏報或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基本稅額者,有無處罰規定?

(1) 營利事業或個人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但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2) 營利事業或個人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之金額者,除依規定補徵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3) 最低稅負制係屬新制,為給予納稅義務人適應之緩衝期,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8條爰規定,前述短漏稅額之處罰規定延緩至96年1月1日起施行,亦即95年度之申報案件如有短漏報將不予處罰,96年度之申報案件才開始適用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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