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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理賠

勞工保險是幾乎每位勞工都有的基本保障, 每月固定繳勞保費, 但您的權益清楚嗎? 勞保不是只有退休金的領取, 也有多項關於勞工保障的理賠,一一為您介紹…

生育給付

給付標準

生育補助費30天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包括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的30日費用。被保險人必須投保累計滿280天分娩或181天後早產。

檢附資料

1.生育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3.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出生證明書係英、日文影本者,應經我駐外單位簽證(正本不須簽證,逕送本局辦理)。
◎出生證明書為英、日文以外者,不論正本或影本,應翻譯為中文,原始文件及中譯本須經我駐外單位之簽證。
◎中譯本未經簽證者,應將中譯本送國內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4.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注意事項

1.領取生育給付必需在2年內申請。
2.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3.勞保局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62。

傷病給付

給付標準

情況(一)
◎普通傷病與疾病,自住院不能工作第4天起,申請普通傷病給付。(符合以下情況:住院診療、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50%,可請領6個月;若投保年資超過1年者,最多合計可以請領1年。
情況(二)
◎職業傷害與職業病,自治療不能工作第4天起,申請職業傷病給付。(符合以下情況:治療中、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可請領1年;若超過1年仍未痊癒者,可以在領月投保薪資*50%,最多合計可以請領2年。

檢附資料

1.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傷病診斷書正本。
3.相關證明文件(如僱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墊付證明等)。

注意事項

1.領取傷病給付必需在2年內申請。
2.得分次請領,亦得於傷病痊癒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
3.勞保局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36。

殘廢給付

請領資格

情況(一)
普通傷病與普通疾病及遭遇職業傷害或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殘廢者。
情況(二)
領取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者。

給付標準

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普通事故為最低第15等級給付30日,最高第1等級給付1200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殘廢者,按普通事故給付日數增加給付50%,即最低發給45日,最高發給1800日。)
以診斷殘廢日之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30日*給付天數﹜
檢附資料

1.殘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
3. 經X光檢查者,附X光照片。
4. 被保險人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病成殘,申請職災殘廢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注意事項

1.領取殘廢給付必需在2年內申請。
2.仍在治療中,症狀尚未固定時,請不要申請殘廢給付。
3.經診斷殘廢,不能繼續工作者,所屬投保單位應予申報退保。
4.如同時具備請領殘廢給付及老年給付條件者,得擇一請領。
5.身體殘廢不能從事工作,依規定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其受益人得擇領死亡給付或殘廢給付。
6.於保險生效期間罹患慢性腎衰竭致尿毒洗腎,自第一次洗腎之日起2年內,得請領第7等級【440日】殘廢給付。
7.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1年內,因同一傷病致殘廢或死亡,可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
8.被保險人未滿45歲,因放射線及化學治療致子宮與卵巢失去功能致不能生育者,得請領殘廢給付。
9.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增列身體皮膚、排汗功能、乳房切除殘廢給付。
10.勞保局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50。

老年給付

請領資格

勞保年金
勞保年資合計滿15年且年滿60歲者

勞保一次金
1.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
2.勞保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
3.被保險人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保之年資合計滿25年。
4.勞保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
5.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

給付標準

勞保年金
A:平均月投保薪資(最高5年)×0.775%×投保年資+3,000元
B:平均月投保薪資(最高5年)×1.55%×投保年資 (兩者擇優發給)

勞保一次金
前3年平均月投保薪資*基數
最高:43900*50月=2,195,000

檢附資料

1.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戶籍謄本正本或國民身份證正背面影本,身份證影本應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與原件相符。
3.符合前述請領資格第5項者,須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領取老年給付必需在2年內申請。
2.老年給付申請書「退職日期」欄請確實填寫,該日期應為被保險人從事工作最後1天之日期。
3.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惟再受僱得依法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4.勞保局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62。

死亡給付

給付標準

喪葬津貼:給付5個月津貼
1.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
2.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經保險人審定應給付者,在未領取該項給付前死亡,又無勞保條例所規定之受益人者,由負責埋葬者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其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不予給付。

喪葬津貼:給付最高3個月津貼
喪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6個月(含事故當月)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個半月。
3.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個半月。

遺屬津貼:給付最高40個月津貼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遺屬津貼,其給付標準如下:
1.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發給10個月
2.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而未滿2年者,發給20個月
3.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2年者,發給30個月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一律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檢附資料

請領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
1.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請領被保險人家屬死亡給付
1.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載有家屬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但死亡者為被保險人子女時,須檢附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死亡者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注意事項

1.領取死亡給付必需在2年內申請。
2.申請被保險人死亡給付應檢附戶籍謄本正本,非戶口名簿。
3.被保險人分娩為死產者,僅得依照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家屬死亡給付。
4. 勞保局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63。

失蹤給付

給付標準

失蹤津貼係每滿3個月於期末請領
◎失蹤津貼係按期申請,每期為3個月,第1期之2年請求權自戶籍登記失蹤日滿3個月之末日起算,嗣後每期之末日為2年請求權之起算日。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於漁業、航海、航空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按其失蹤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失蹤津貼,每滿3個月於期末給付一次,至被保險人生還之前1日或失蹤滿1年之前1日或依法宣告死亡之前1日止。

◎受領失蹤津貼之順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檢附資料

1.失蹤津貼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載有失蹤者失蹤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3.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如非同一戶籍,應同時檢附事故日後(最新)各該戶籍謄本。

注意事項

1.受益人已領滿1年失蹤津貼時,向所在地管轄法院聲請死亡之宣告,俟法院宣告死亡後再向本局請領死亡給付。
2.勞保局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63。

職災給付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普通膳食費及一般治療飲食費,給付30日內之半數,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檢附資料

申請門診或住院診療
1.「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2.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份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份之證件。

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1.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2.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3.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其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出具之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註明與原正本相符字樣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正本之原因〉
4.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病就診,應出具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6.遠洋漁船船員應出具身份證明文件及當次出海作業起返日期證明文件。
7.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應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注意事項

1.門診單1份2聯,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至同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診時,1份至多可使用6次。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需至另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診時,投保單位應另行填發門診單。
2.住院申請書1份2聯,每次住院使用1份。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不得再使用住院申請書住院,但因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該職業傷病需住院診療者,仍得使用住院申請書。
3.投保單位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勞工保險局核定暫行拒絕給付者,自暫行拒絕給付之日起,不得填發被保險人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4.勞保局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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